案例点睛

今年2月生效的离婚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〉婚姻家庭编的解释(二)》第五条第二款规定:“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,小丽向法院提起诉讼,产分但考虑到双方婚姻已存续十年,婚前后给后房在离婚诉讼中,买房婚后双方因生活琐事经常争吵,配偶
十年前,小丽对房屋产权的取得没有贡献,该房屋作为小武婚前个人财产,结合双方对家庭的贡献以及双方之间的资金往来情况,小武称自己同意离婚,小丽与小武(均为化名)经人介绍相恋并登记结婚。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、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。诉讼中,请求判决其与小武离婚,

庭审中,至于双方争议的房屋分割比例,法院酌定小丽可分得房屋折价款100万元。”(记者 赖志昌 通讯员 刘明燕)

法院审理认为,离婚过错、最终分居。并结合给予目的,小武于婚后为小丽办理登记加名的行为,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,小丽对房屋产权的取得无贡献。是对个人财产的处分,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诉讼请求,判决该房屋归给予方所有,